从事本条第(1)项、第(2)项活动的,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19、如何解决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问题?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20、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能任意搞建设吗?
    不能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任意搞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21、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有那些规定?
    (1)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2)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规范标准",依法审批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对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进行管理。
    22、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有那些禁止行为?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3)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4)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6)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7)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8)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9)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